| |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乐山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0-24 11:28     来源: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并适应行政体制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变化,满足新形势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需求,我区制定了《乐山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三、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情况

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牵头制定了《乐山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经多次征求乡镇和有关部门意见,并采纳了乐山市供排水专家、环境监测专家、法律专家对《管理办法》提出的宝贵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专家组一致认为对《管理办法》最终条款无意见,最终经管委会审定,该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能有效促进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好运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总共七章,主要内容涵盖了: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工程分类、适用范围、目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所有权和管护主体、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供水与用水管理、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落实责任主体

《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高新区管委会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协调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编制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新城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产业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分局、安谷派出所、自然资源分局、高新区税务局、安谷供电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二)明确所有权和管护主体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确定依据,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并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护范围、管护禁止事项以及管理形式。

(三)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落实水源保护责任人并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四)规范供水与用水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供水工程运管人员需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定价、工程停运、施工、检修实行报告制度、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服务办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供水服务热线和行业监督电话、实行用水户代表会议制度,接受评议。

(五)建立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供水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各类管理制度。对水处理设施、水源及管网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和供水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积极建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区级维修养护机制。

(六)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本办法解释权归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及期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